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回覆表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复垦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对其处整改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