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