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培育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技术支持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