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长治日报》、长治人大网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