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