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表决稿。

表决稿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