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调整后的城市绿地总量不得减少。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