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公安、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河道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阻止河道违法行为。可以选聘河道监督员,协助做好河道维护、清淤保洁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河道管理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保洁。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