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或者区域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流域或者区域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