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予以公告。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及其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外沿边线向外划定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划5米至10米的区域。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照岸线控制线之间范围、历史最高洪水位和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根据管理需要划定。
湖泊、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湖(库)区的水域、岛屿、蓄滞洪区、环湖(库)堤坝及根据管理需要划定的区域。保护范围根据管理需要划定。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