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调查、抢救、认定、登记、研究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数据库;
(三)制定县级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标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按照不同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