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者在传艺、展示、讲学等活动中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谋取非法利益的,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命名机关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