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命名机关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