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