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扶持开发、生产和销售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品、馆藏文物衍生品、服饰、器具等文化产品;

(二)鼓励开发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饮食;

(三)支持发展具有民族文化内涵和特色的文学、戏剧、曲艺、音乐、歌舞、美术、书法、雕塑、民族体育和民族历史、民族民间故事的收集、编纂和出版;

(四)发掘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文学艺术价值,开发民族特色文化产业;

(五)注重民俗文化的开发,培育特色民俗文化产业;

(六)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革命历史文化旅游发展。

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