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开展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并做好相关宣传、展示、传承等工作。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