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通过稿)》/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在航道内从事水上餐饮、漂流、游乐等经营活动。在航道以外的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漂流、游乐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水域范围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漂流、游乐活动不得超越边界标志影响通航。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