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通过稿)》/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第二十条有效船闸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的通航保障率保障通航安全和畅通。船闸停航检修的,船闸运营单位应当在检修三十日以前报请海事管理机构发布检修通告。在通航河流上进行建设施工或者检修过船设施,中断通航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对受影响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