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北京市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

(四)市级预算的调整和市级决算;

(五)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

(六)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七)加强本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九)本市重大民生工程;

(十)本市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