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及其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所设立的行业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或者提供经费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