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五章 组织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其他纠纷较为集中领域,整合行政、司法、调解、保险、鉴定、评估、公证等资源力量,建立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平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