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