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化解纠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