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人事等纠纷。

鼓励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工作,自主调整社会关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