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法学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培育发展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