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依法完善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上的协调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在必要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治安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