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驻闽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承担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