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及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违反法律规定,未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禁止其三年内承担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