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在其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激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