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三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