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合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