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四条有效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应当把防灾减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在满足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其他人工影响天气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