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作业期间,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地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