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做好保障工作。
空域和作业时限批准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