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