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于公布后30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应当提交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