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未在30日前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