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与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者自治州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