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大江东集聚区依法设置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与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职能机构合署办公。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