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保障无障碍设施及通道完好、畅通。

在防火区、禁烟区、禁止游泳区、禁止垂钓区、游人禁入区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监管。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