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广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严格保护绿线,并为公园和广场的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鼓励社会各方参与,促进公园和广场事业的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