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