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车辆驾驶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