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公益性活动,举办方应当制定活动方案,符合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严格控制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各种商业性活动。确需临时举办的,举办方应当制定活动方案,符合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各类活动,举办方应当按照方案和协议的内容、范围在指定地点开展。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和广场原状。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