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至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