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