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