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