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国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省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省交通部门对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
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单独编制港口总体规划。一个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港口,可以合并编制港口总体规划。
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应当征求发展和改革、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事等部门和机构以及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