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一)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设施;(二)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