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